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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可以共用吗

01-03     浏览量:55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限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共用。职工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下列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

(一)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按职工医保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保障、“双通道”用药保障纳入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

(三)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内费用为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自理先付费用。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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